跳到正文
原文
通航圈公众号·· 19 天前入选分60

北京市印发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北京市无人机特殊保障具体办法来了!北京市公安局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打开原文
摘要

北京市公安局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京公无人机发〔2026〕287号),明确特殊保障场景下的运行管理要求。

正文

▌ 没 有标星的朋友们有时可能会错过【通航圈】的推送或是看不到部分推送文章的封面,欢迎新老朋友 给【通航圈】点个星标 ,以便及时收到最新推文、避 免错过更多精彩*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无人机、航模的5类具体行为明确裁量基准 培育“低空物流+”新业态!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攻坚行动方案 又一直辖市宣布全域为无人机管制空域! 国办发文支持航空运动:积极引入航空等户外运动赛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体育赛事激发消费活力的意见》发布 人民日报:加强新兴领域安全治理,因地制宜推动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新兴领域国防动员首次入法,10月1日已正式施行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石家庄、雄安新区这两项航空赛事将“开飞”,含多个无人机竞赛项目 北京市公安局官宣,无人机回购点位预约系统正式上线!国庆假期,这件事要注意—— 低空经济场景下一步这样干!人民日报:新场景激活发展新动能 人民日报“金轩”系列文章《加快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再次点名低空经济 11月15日即将施行的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第六条 明确了可以特殊保障的三大情形,并明确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新版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全文公布!这三类无人机需求按照清单化管理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 ) 而就在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正式印发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京公无人机发〔2026〕287号 ) , 另,今年3月28日印发的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信息核实办法(试行)》 等3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根据这份 京公无人机发〔2026〕287号文件 , 各单位的特殊保障需求,应当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市属各委、办、局或各区政府负责将通过审核的保障需求汇总,发函商市公安局; 中央在京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保障 ; 农林业生产的特殊保障政策,北京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的基础上另有细化的,从其规定 。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殊用途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依据《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购买、运输、存放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按照 清单化管理 的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属于前款情形,需要采取 调用、购买 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等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特殊保障需求, 应当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 市属各委、办、局 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业务下属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本市没有上级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经信局归口审核;本市没有上级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科委归口审核。 (二) 各区政府 负责审核本区属单位的保障需求。中关村延庆园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延庆区政府归口审核。 市属各委、办、局或各区政府负责将 通过审核的保障需求汇总, 发函商市公安局。 第五条 准予特殊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购买、运输、存放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出租、出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发生。特殊保障情形的飞行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存放管理工作遵循“ 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放安全。 存放场所应当为独立的房间或者仓库,不得采用拼接式板房;应当安装符合国家防盗安全门技术要求3级(含)以上标准的防盗安全门;若存放场所涉及窗(天窗),则应当全封闭或者实现从内部完全锁闭功能;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落实24小时实时监控、画面清晰、视频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等要求。 存放场所应当明确负责人,建立值班值守、定时巡查、出入及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应工作台账,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出入与流向确保无遗漏、台账保存不少于1年等要求,并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市公安局接到审核通过的相关保障申请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开展安全评估: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建立的存放场所及配套安全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备。 市公安局可以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评估 。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反馈来函单位。对于通过安全评估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向来函单位复函同意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农林业生产的特殊保障政策,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的基础上另有细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公安局及第四条涉及的相关主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检查,及时解决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安全、可靠、便捷的信息系统,确保特殊保障工作高效运转。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特殊保障的,经市公安局复核后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取消其特殊保障,并对该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予以疏解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 2026年11月15日 起施行。 PS:据北京市公安局账号“平安北京”10月3日消息,北京市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回购点位预约系统 已正式上线 ( 北京市公安局官宣,无人机回购点位预约系统正式上线!国庆假期,这件事要注意—— )。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 关注本公众号后, 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关键词: 入群。 免责声明: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文章之观点,皆为交流探讨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公众号作者也不负有更新以往文章观点之责任,一切以最新文章为准。用户根据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其他观点进行投资,须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 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

来源:通航圈公众号 · mp.weix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