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A分部 总则 第25.1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25.2条 [备用] 第25.3条 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对以下飞机进行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申请人 (1) 于2016年4月17日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或 (2) 于2016年4月17日之前已递交初始型号合格证申请的。 (b) 双发飞机 (1) 对于不超过180分钟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飞机,申请人必须符合第25.1535条,除了无需符合本规章附录K,K25.1.4下列条款以外: (i) K25.1.4(a),燃油系统压力和流量要求; (ii) K25.1.4(a)(3),低燃油量警告,和 (iii) K25.1.4(c),发动机滑油箱设计